除这些方法需要更精细化的学术讨论,中国式保护规范理论也需在未来的审判实践中通过明确适用领域、进行类案积累、提炼解释方法等方式进一步予以优化和提升。

当然,这一条款删除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再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由政府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己决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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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制度选择的错误,因此,应当将这一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删除。可以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从产生伊始便蕴藏着合法性危机,是一个先天畸形的制度产儿。如设定了四类应当出庭的案件,即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确立和维系的原因在于被期待的社会效果,而实际呈现的却是缺乏实效的政绩模式和指标数据。安徽宣城全市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170件,出庭应诉率达41.98%。

不仅如此,《规定》第3条规定: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法治意义上,行政诉讼的本质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第二,国家知识基础设施事关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对其有运营权,通过特许使受许人获得了运营中国知网等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资格,享有与行政主体自己运营该设施时相似的特殊权利。

可见,从社会功能的整体角度看,中国知网不向具有知识、科研需求的社会公众和其他用户提供普遍、平等服务的做法,对全社会知识水平提升、科研事业发展等产生了极为负面的影响。提供均等化的服务是推动知识的传播与共享之前提,中国知网要推动均等化服务的更进一步实现,应使公众获取知识服务的手段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资源更加优质。如果混淆其许可性质,仅认定行政主体对中国知网的许可是普通许可,将被许可人通过行政许可获得的权利视为被许可人自身的权利,完全市场化,那么有可能导致市场的失灵,且对被许可人将难以进行基于公益性的足够规制。本文探讨作为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中国知网的行政法治理措施,亦可在将来应用于其他与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相关的数据库或平台的治理上。

近日,武汉一高校的大四学生论文查重账号被盗,而这种情况近年来常有发生,中国知网法务部的相关负责人提到存在学校内部人员倒卖知网账号的可能性。中国知网应履行普遍、平等服务等公共性义务,让更多社会公众可以便利、平等、普遍的使用国家知识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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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无论是中国知网建立时的初衷,还是其现时在实践中展现的部分功能,都体现中国知网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定位。行政特许作为一种公私合作的方式和社会多元参与治理的途径,相比于传统的行政规制手段,其强制性色彩较弱,更有利于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达致行政目的。[30]中国知网涉及的是教育、文化领域,这些领域与一般的纯为牟利的商业领域不同,应当对其进行社会性规制。摘要:  中国知网是重要的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对其进行行政法治理具有必要性。

正是中国知网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仅向机构提供服务,才导致了盗用或窃取账号行为、高价查重产品买卖等现象的出现。其次,中国知网应致力于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知识,使知识能够被我国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利用,其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是我国科学研究、高等教育的基础性资源。[27]前引[18],邓敏贞文,第140页。2.中国知网行政特许性质之论证 基于上文对行政特许内涵及其与普通许可区别的论述,我们认为,中国知网的法律性质应被定位为行政特许而不是普通许可,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知网学术电子资源行业属于特许相关的公共资源的配置范畴。

笔者在中国知网官方网站上查找到《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获得的以上两个许可证。在实践中,中国知网在服务价格上的调价自主权,实际上被认为是其经营上的自由,这符合对普通许可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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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理上,普通许可是指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经有权主体审查核实,符合法定的条件的,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13]。出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应,政府必须介入市场,目的是防止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

[10]参见赵蓉英、邱均平:《CNKI发展研究》,载《情报科学》2005年第4期。一方面,中国知网对知识的系统留存,使文明成果能够被传承下去。正如其他类型的基础设施如电网、自来水、天然气等一样,由于自然垄断和经济成本等因素(同一区域架设一套以上的管网系统会导致浪费,没有必要),在同一区域一般只有一个或有限数量的运营商,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治理可能基于类似因素(经济成本、知识信息数据的国家安全、便于管理等),亦可能采取这样的管理思路,故若片面地按《反垄断法》对中国知网进行反垄断规制,可能会影响相关政策目的的达成,实际上《反垄断法》第7条亦豁免了某些情形的反垄断审查。中国知网的这种行为没有体现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普遍服务性,影响了我国科研合作、导师对研究生的管理、诚信建设等教学工作,应该改进其服务模式,以使更多的社会公众可以使用中国知网资源,构建知识型社会,推动我国学术合作及科研的发展。(二)从行政特许角度规制中国知网的优越性 从行政特许角度对中国知网进行规制不仅存在必要性,而且也具有优越性。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要规范中国知网行使特殊权利、优势地位的手段、方式、程序,防止其滥用权利。

而现实中亦存在中国知网未向学位论文、期刊论文作者廉价付费,却对外高价销售作者的论文成果等种种情形。如教育部、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计委给予其大力支持,[22]1999年4月30日CNKI主体工程被列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1999年10月国家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将CAJ-CD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重中之重项目[23],除此之外,还可享受其他在经营方面的特殊优惠条件。

但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第17条的规定,[28]即使可认定中国知网滥用支配地位或构成垄断并依此进行规制,却仍无法解决中国知网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反而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受许人在运营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过程中,享有一些特殊权利。

[3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作者简介:翟翌,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杰,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17]这一对行政特许的界定是对研究者各种观点之概括与综合,还可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13-414页。

首先,中国知网提供的服务应面向公众,目的在于满足公众对知识的需求,提供的均等化服务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升国民素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可进一步通过双方订立行政特许契约的方式,明确中国知网的公法任务和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以平衡中国知网公共任务的完成和运营方适度盈利的双重目标。我们认为,目前中国知网相关的学术电子资源服务出现系列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行政法性质的定位模糊不清,或被错误地定位为普通许可,使得它的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属性被忽视。其次,中国知网应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稳定性,不能时间随意、任意幅度地调价。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关键词:  国家知识基础设施 中国知网 行政特许 社会文化权 一、问题的提出:逐年跳涨的使用费与不普遍、不平等的服务 近期我国多所高校对中国知网(CNKI)之服务价格过高及涨价问题提出质疑。

总之,完善对中国知网等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治理,是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在未来的科技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有利于实现关键技术独立自主,最终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5条亦规定:……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最后,中国知网应该履行普遍、平等服务的公共性义务,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可以便利、平等、普遍地使用国家知识基础设施。

[24]参见〔法〕让·里韦罗、让·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80-482页。中国知网运营方作为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方,符合该条规定的公共企业单位的性质定位,故其具有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如武汉理工大学表示,学校将暂停中国知网的使用,原因是续订价格太过高昂,且每年报价都在上涨,2010—2016年之间,中国知网的使用费共上涨高达约132%,年均涨幅约19%,学校已无力承担。最后,被许可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和负担的特殊义务不同。

一方面,需在相关规定或特许合同中明确中国知网享有的特殊权利相应的边界,这是对其进行规范的前提和依据。还有河北、山东、云南等地的多所高校也都曾因中国知网使用费问题而引发停用风波。

但是在现实中,除了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收取逐年走高的服务费用外,中国知网对社会上的众多个人或非单位用户实际上采取了并不友好的态度:一方面,对个人或非单位用户采取更为高昂的收费方式(按下载论文的页数计费,如期刊论文每页0.5元,学位论文15~25元每本等[4]),使得个人客户使用中国知网下载资料十分昂贵。(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受许人(被许可人)与作为特许人的行政主体在从事活动、享有的特殊权利、负有的义务等各方面的相似性是行政特许的本质特征之一。三、行政法视野下中国知网法律性质的重新定位 (一)并非普通许可:中国知网现有行政法定位存在问题 根据公开的资料,目前与中国知网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主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总)网出证(京)字第2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经营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含动画、图片)、教育内容互联网出版业务。